人死债不消 儿子贷款购车死亡父母还贷
贷款
购车人杨某在贷款期内突然死亡,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,西城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杨某的父母以杨某的遗产偿还贷款,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2003年9月,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与杨某及商贸公司签订三方《借款合同》,杨某向银行借款14万余元
购车。借款期5年。此后,杨某一直如约还款。但2004年8月杨某死亡,此后4个月没有人继续归还贷款。根据合同规定,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益人承担债务的,银行可提前收回借款。于是银行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杨某的父母支付剩余11万余元贷款及利息,商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。
西城法院审理认为,合同签订后,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。杨某于借款后死亡,且商贸公司未履行完全保证义务,形成根本违约。鉴于杨某已死亡,作为杨某遗产继承人的杨某父母应以杨某的遗产为限对外清偿债务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