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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车协议的案例

  卖车协议签定后,原车主没有到挂靠公司办理变更手续,少交了500元过户费。车辆出事后,法院判决原车主赔偿车祸损失66万元。昨日,原车主从江北区法院领到了判决书。

  事端——

  买辆新车挂靠公司

  2004年11月19日,张贵文花5.26万元买了一辆长安货车。3天后,他来到重庆渝兴交通运输公司(以下简称渝兴公司),要求挂靠。

  双方签订的《营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》约定,张贵文每年缴纳5000元规费,在渝兴公司挂靠8年。挂靠期间,张贵文可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过户要求,但必须经公司核准同意,且需缴纳500元的手续费,完善过户手续,才能解除挂靠合同。

  合同还特别约定,如果张贵文未经公司同意,私下过户,公司有权收回车辆,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,由张贵文承担。

  酿祸——

  次年卖车没有过户

  2005年4月22日,张贵文把车子卖给了徐某,但没有到渝兴公司去办理挂靠变更手续。为防后患,张贵文在与徐某签订卖车协议时约定:从卖车即日起,张贵文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。

  同月28日,徐某驾驶该车从四川省大竹县开到重庆进货。次日凌晨1时,该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,长安货车上的5人死亡、包括徐某在内的4人受伤。交警部门认定,徐某无证驾车、超载、追尾等,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  由于渝兴公司是挂靠单位,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该公司先后向死者家属、伤者赔偿66万余元。

  判决——

  未办过户承担责任

  根据该公司与张贵文签订的合同,这个责任应该由张贵文来承担。随后,渝兴公司起诉,向张贵文追偿这笔损失。

  张贵文大喊冤枉。他称,车已经卖给徐某,且车祸是徐某造成的,而且卖车时他与徐某有协议,自己不该赔偿。

  法院认为,张贵文卖车后未到挂靠公司办理变更手续,合同对他仍然有效。根据合同约定,张贵文应该承担这一责任。最后,法院判决张贵文支付66万余元赔偿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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