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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汽车出租公司责任归属问题

  北京汽车出租过程中承租人承租车辆的正常维修、保养、年审和保险由汽车出租公司负责。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,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。在租赁期内,承租人要按《车辆使用手册》操作及保养。在出车前,必须作常规检查,如机油、刹车油、冷凝水、轮胎气压和灯光等,若发现问题,须速送租赁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,否则后果自负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,有义务妥善保管好,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,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租赁公司为止。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租赁公司及有关部门。
 
 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,不允许有损害北京汽车出租所有权的行为。
 
  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、转租、销售、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赁公司所有权行为。  
  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、体育、军事、竞赛等,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。   
  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。   
  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、停产、被兼并或破产时,除租赁公司外,其他债权人元权处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。
 
  未经租赁公司书面同意,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、形状,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。属承租人的责任人引致发生事故、损伤、死亡、遗失及被盗等时,承租人应向租赁公司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,规定如下:
  
  1、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损缺、丢失,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和费用,同时还须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时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金。
  
  2、承租人对发生事故的赔偿,承租人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,并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。
 
  3、车辆被盗、被抢时,承租人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赔偿给本公司;承租人还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50%的租赁费用;办理索赔时承租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、事故调解结案书、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,如实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。
  
  发生事故后,承租作必须马上通知有关部门和租赁公司并保护好现场。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车辆的燃油、过桥费、保管费等消耗费用。承租人在租车期间,租赁汽车发生事故时,无论事故大小,都要马上向租赁公司报告事故的情况,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。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,要求在租赁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,否则,承租人按所拆零件价的2~3倍赔款,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,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。租车期内,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,并通知租赁公司。同时,还应遵从租赁公司的指示。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租赁车辆的损失,承租人则应马上通知租赁公司并将汽车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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