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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判断汽车租赁合同条款不详怎样判断汽车租赁合同条款不详
暑期到了,租车去自驾游或接待客人的消费者日益增多,也使厦门汽车租赁行业生意红火了起来,而租车过程中汽车租赁合同条款产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。记者从厦门市工商局12315了解到,最近一两年来,厦门汽车租赁投诉明显增多。今年7月份以来,仅思明区工商局就受理了3起有关汽车租赁的投诉,而纠纷的焦点在于汽车租赁合同条款对相关事项没有详细的约定。还了车却要不回押金由于双方经过几个月的协商,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。于是,钱先生便于7月3日向工商12315投诉,要求汽车租赁公司退还他的押金9000元。工商人员经过调查后发现,此投诉的纠纷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。该合同是由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,上面所载条款主要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例如如何妥善使用车辆,使用中的相关费用如何支出等等。对于一旦出现纠纷如何解决方面却存在不足,例如未写明所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的工作时间、工资待遇等等。同时,对车辆出现损坏时,责任在谁如何认定、赔偿比例是多少等问题,也没有详细写明。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,投诉双方仍未达成共识,调解只好终止。昨日,钱先生已表示,他将向法院起诉,以讨回自己的押金。
还车后被扣违章备用金市民林先生于今年4月17日向位于前埔的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租了一辆白色中华车,并缴交了2000元押金。可当他按期返还了租用的汽车,却难以拿回全额押金。一问才知道,原来是被汽车租赁公司扣了1000元的违章备用金。林先生认为,双方当时在汽车租赁合同上并未约定还车后还要扣除违章备用金,汽车租赁公司这样做不合理。而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则认为,以前经常出现有的求租者在租车期间交通违章,等求租者返还汽车后,罚单一张张“接踵而来”。由于求租者在租车前留给汽车租赁公司的个人资料非常有限,汽车租赁公司往往很难找到消费者来结算。因此,汽车租赁公司便想出了扣除求租者违章备用金的方法,来保障汽车租赁公司的利益。目前,厦门已有不少汽车租赁公司采用此种方法。
工商人员指出,由于双方在汽车租赁合同条款上并未就违章备用金进行约定。经调解,该汽车租赁公司同意退还给林先生1000元。
未用车却要付租金安徽来厦的刘先生于今年4月22日在莲前一家汽车租赁服务公司预订了一辆马自达轿车,准备用于接待来自阿曼及北京的客人到泉州,并付了800元订金。由于情况有变,他于当晚立即联系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不租车了,但该公司却不愿退还刘先生的订金。刘先生认为,他并没有用车,商家需退还他的订金。
工商人员指出,刘先生虽然没有用车,但已交了订金,与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已形成了租赁关系。经调解,该公司退还给刘先生400元订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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