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谎称签订租车协议疯狂诈骗7万余元谎称签订租车协议疯狂诈骗7万余元
李某谎称与他人签订租车协议,一月内疯狂诈骗他人财物总价值合计人民币71000元。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。近日,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。
2006年1月16日,李某与新沂市一镇居民于某签订租车协议,以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用于某的一辆天津六零拖拉机,李某付给于某2000元人民币租金后将该车租用,后将该拖拉机以24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又卖给高某,该车价值人民币15400元。
2006年1月30日,李某与新沂市一镇居民吴某签订租车协议,以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用吴某的一辆天津六零拖拉机,租用期为半年,李某付给吴某5000元人民币租金后将该拖拉机租用,后又将该拖拉机以2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高某,该车价值人民币566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,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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